(2020年12月3日机关党委会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保证中共天津科技大学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等,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机关党委各项重要工作,通过召开中共天津科技大学机关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机关党委会”),作出决定。
第三条机关党委的主要职责:
1.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2.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5.做好机关干部队伍建设。配合校党委做好机关处、科级干部的考察、考核、民主评议,对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
6.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7.做好机关统战工作。
第四条机关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机关党委会议事范围包括:
1.学习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研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关要求。
2.研究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优化党支部设置,做好党支部书记任免、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党建阵地建设等工作。
3.按照规定需上级审批的机关年轻干部以及机关出席校党代会代表、工会(教代会)代表等的选拔、推荐。
4.研究讨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群团工作、统战工作、师德师风建设、文化建设、保密工作和离退休工作等重要事项。
5.研究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等事项。
6.研究机关党委评优评奖、党员违法违纪处理等事项。
7.研究机关党费和机关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
8.研究党支部向机关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9.讨论、研究机关党委所辖各部门间需协调的重大事项。
10.研究机关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机关党委会的议题,原则上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机关党委书记审定。会议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机关党委群团组织在职责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调解决的日常工作问题,不列入党委会议题。
第七条对于机关党委会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进行沟通酝酿,提出建议方案。
第八条 机关党委会的召开:
1.会议如遇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2.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缺席时,由指定的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
3.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4.经主持会议的负责同志批准,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讨论工作问题的会议,必要时可召开机关党委委员扩大会议。列席人员参加讨论,不具有表决权。
第九条 机关党委会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书记或提出议题的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参会人员需充分发表意见,经充分讨论后集体决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条 会议集体讨论意见出现严重分歧时,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择期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一致的决策意见,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票决,形成决策意见后予以实施,必要时应向校党委报告。
对有较大分歧而又十分紧迫的重大问题必须作出决定的,可直接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机关党委专职组织员负责机关党委会记录、会议纪要的制发和会议档案的整理。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字,妥善保存并及时存档。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十二条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机关党委会议议程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并将议题及会议材料送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议事纪律
第十三条 机关党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未到会人员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意见的形式参加票决或委托他人表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会议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机关党委委员对会议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在机关党委或学校党委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六条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会议所议内容及过程,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会议内容和决策过程。会议决议需传达的,由会议确定的人员在相应范围内传达。
第十八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组织纪律行为的,由学校党委、纪委按照职责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九条机关党委会做出的决定、决议,由分管工作的委员负责组织落实,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党委书记或组织员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在执行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书记同意,可重新召开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校党委汇报,或传达至机关全体党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原《机关党委关于重要问题集体决议制度》自本规则执行之日废止。
中共天津科技大学机关委员会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