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天津科技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津科大党发[2019]94号),提高部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规范决策的能力和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部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决策的合规合法性。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机关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落实学校党委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办法和措施,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做好工作;
(二)机关党委作为议题提出部门拟提交学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的事项;
(三)部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四)机关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五)部门工作职责分工、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六)研究部门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执行工作;
(七)部门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八)重要资产处置、重要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九)凡涉及到1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
(十)校级及以上等级重大评比、推荐、表彰事项;
(十一)督促检查部门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十二)经学校领导授权的、业务相关的、必须由集体审定的事项;
(十三)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部门科级以上干部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形式可结合实际分为线上、线下两种形式。
第七条 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根据学校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部门工作实际,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思路,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其他会议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第九条由集体决策的事项,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条 与会人员参与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不宜公开的内容和决策形成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部门领导干部将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列为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对部门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学校全面从严治党相关规定执行。对重大问题不按本实施办法讨论决定的;对于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和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给学校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将按照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